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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口難癒 怒告業務過失傷害

〔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27歲連姓女子,因腋下易流汗,自認影響她在酒店工作的優雅形象,求助醫美診所做雷射治療,結果術後出現大傷口難以癒合,怒告醫師業務過失傷害;新北地檢署依雙方證詞及醫審會報告,認為連女未依照醫生指示禁菸酒以及吃抗生素,醫生未違反醫療常規,做出不起訴處分。

在台北市一家知名酒店工作的連小姐,外貌清秀、身材苗條,因為腋下容易流汗,她經常要穿無袖露肩服裝,流汗會不美觀,使用止汗劑效果也有限,雖曾到醫院詢問過傳統手術,但因為怕痛又擔心留下疤痕,遲遲未做決定。

100年10月間,她決定徹底解決問題,到新北市板橋區一家知名醫美診所,花2萬多元由39歲林姓女醫師「香妃雷射」,但術後她腋下兩側分別出現4個約5元硬幣大小傷口,且發生潰爛。

連女詢問醫生,對方表示須做清創縫合,結果她腋下縫了兩條長約10公分傷口,經清創縫合後形成長條疤痕,左手臂神經受損,無法伸直,醫生告知得休息4個月到半年才可能恢復。

求償百萬元 診所只允賠8萬

連女表示,診所一直拖延不願談和解,她與朋友隔月20日在診所前舉牌抗議,要求賠償她5個月薪資約100萬元,但對方只願賠8萬元,雙方沒有共識,憤而提告林醫師業務過失傷害。

無積極證據歸因手術 醫不起訴

林姓女醫師表示,術後4天換藥時發現連女手術部位出現水泡,當時立即處理,並警示對方要少菸酒,傷口不要碰水,但對方說因為工作關係不能包紗布,她才改成貼人工貼皮並開抗生素。林姓女醫師說,數日後病患回診時,她發現傷口癒合不佳,應打點滴和抗生素數日,對方仍不願配合,情況才會越來越糟,她並沒有醫療疏失。

檢方指出,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沒有積極證據可證明傷口及神經受損與該次雷射手術有關,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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