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章○清、巫○容、董○純、李○思、章○清、李○鴻、陳○真、吳○良等人於臺北市、臺中市等地區共組「假投資外匯保證金真違法吸金詐欺集團」,該集團自90年1月起陸續在臺北市101大樓及臺中市文心路等地區成立富○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富○環球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亨○富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該集團詐騙手法分述如下:1、該集團成員於90年至92年間,為取信於被害人先於庫克群島設立亨○商業銀行,再假借上述銀行名義於香港或澳門等地成立亨○集團旗下子公司,惟上述銀行及亨○集團旗下子公司並未在我國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仲介國外基金等證券經紀業務,該集團卻以亨○集團旗下子公司之名義,在國內招攬客戶進行境外基金交易及外幣定期存款,誘使客戶從事外匯保證金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2、集團成員再以人頭或偽造身分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或收購經營不善之公司)或變更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成立國內金融投顧公司,並配合上述預先於香港或澳門等地虛設之公司行號,於報紙等媒體刊登求才廣告,招幕大批新進員工,再誘導新進員工親自參與下單買賣基金及期貨,當新進員工親自參與下單買賣期貨進一步瞭解期貨交易狀況後,再鼓勵新進員工大量招攬客戶以賺取佣金,當客戶有意投資外匯選擇權期貨買賣,指示客戶開立外幣帳戶以利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投資,或先誘以購買外幣基金,誘使員工及客戶與虛設之香港亨○富林投顧有限公司簽立英文版本之外?保證金同意書,同時該集團成員於臺灣設立之公司營業場所,提供投資諮詢場所設備、下單盤口電話供客戶親自下單至香港及澳門之虛設公司從事槓桿操作之外匯保證金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利用被害人不懂外匯保證金交易操作之心態,說服被害人委託該集團代客操作下單交易,並製作假水單(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明細帳),初期該集團會逐步設計讓被害人均能獲利,待被害人進一步加碼交易時,再以套牢及斷頭出場即虧損方式催促被害人繳交外匯保證金,被害人在無法接受嚴重虧損之情狀,只好依照該集團指示繼續加碼買進外匯,導致嚴重損失,例如投資100萬美元外匯選擇權或外匯保證金操作,以美元為基礎單位購買歐元、日幣、英磅或法郎等外幣,並規定做滿規定交易口數,客戶才能領回帳戶餘額,誘使客戶迫於無奈不斷匯錢至該集團所指定之香港頭帳戶中,投資才能達成契約規定交易口數,當客戶因財力所限無法達成規定口數時,依契約規定自動扣除客戶帳戶內保證金之餘額至零為止。3、該集團成員以三人左右為一組,由資深經理帶領業務專員,各自尋找社會階層中屬金字塔上層財力雄厚之客戶為獵取的對象,先以購買基金優厚之利息為誘因,使客戶拿出一定額度之美元存入指定國外帳戶,再建議客戶投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在該集團宣稱保本、風險極低、獲利高等不實利多消息保證下,代客操作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分別於每日、每週及月寄發造假之日報、週報及月報交易明細帳等資料取信客戶,投資初期均有小額獲利,該集團成員則誘使客戶加碼買進,至此之後巿場行情急速往下,為使先前繳納之外匯保證金不致遭平倉(斷頭賣出),不斷匯入大筆金額,但終遭認賠出場之命運,待被害人發覺遭該詐欺集團詐騙後,該集團立即避不見面,並另起爐灶以另一位人頭成立新公司,並以上述相同手法詐騙被害人,總計該集團以上述六家人頭公司詐騙被害人之詐騙金額超過新台幣6億元。(二)案經被害人(遭詐騙新台幣7000萬元)至本局報案,經製作被害人筆錄及蒐集相關事證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邱檢察官舜韶指揮偵辦。(三)本局偵一隊會同臺北市信義分局偵查隊及臺北市萬華分局偵查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至臺北市、臺中市、臺北縣中和巿、板橋巿、三重巿、永和巿等地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存摺、帳冊、外匯保證金下單交易帳、基金下單交易帳、客戶名冊、公司大小章、筆記本、外匯保證金交易商品DM、基金商品交易DM等證物,並拘提犯罪嫌疑人章○清等8人,並將上述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刑法詐欺、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四)由於該詐欺集團持續的以假投資外匯保證金真違法吸金詐欺方式繼續向被害人詐騙,請曾經遭該詐欺集團詐騙民眾踴躍指認(聯絡單位:刑事警察局偵一隊二組,聯絡電話:02-27674463)。專案小組將再就所掌握之證據擴大偵辦,持續追緝未到案之詐欺集團成員。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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