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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來不少我國刑事(通緝)犯藉由逃匿大陸地區以躲避司法審判,甚至在大陸地區繼續犯案,行為十分囂張,經過多年來之努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執行遣返成效不斐,有效嚇阻犯罪者僥倖潛逃之心態。為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本署刑事警察局積極與大陸、香港、澳門警方建立犯罪情資聯繫與人犯協緝遣返管道,本日順利將重大刑事(通緝)犯黃O豐遣返回臺,兩岸警方成功再次合作打擊跨境犯罪,也成為未來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運作典範。有關遣返嫌犯涉案資料如下:(一)在臺犯案情形:1、重大通緝要犯黃O豐因其母涉嫌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案,83年10月4日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張○○指揮偵辦查獲到案並收押禁見,因而懷恨在心。83年11月初購得制式手槍4把、子彈110顆後,於84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之代價唆使共犯鍾O福、張O旗二人持槍,騎乘由黃嫌妻子提供之重機車至張檢察官住所(司法新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宿舍)埋伏,並趁張檢察官出門開車上班之際朝渠下半身槍擊12發,被害人中彈後不支倒地,經鄰居報警送醫急救後,緊急輸血6000c.c始救回一命。黃嫌為製造不場在證明,即於案發前出境至香港,事機敗露後,長期潛逃匿居大陸地區。2、案發後黃嫌仍持續隔海遙控販毒,在大陸地區結合詹○欄等多名通緝要犯與在臺共犯,以貨櫃載運、模具夾帶及漁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類毒品,跨境遙控製毒、運毒來臺,研判走私來臺毒品數量至少有數百公斤之譜,衍然成為兩岸跨境走私販運毒品之大毒梟。3、黃嫌有竊盜、強制性交、槍砲、殺人、毒品等前科,因槍砲、殺人未遂及毒品罪嫌,於96年11月8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本署要案(緊急)查緝專刊對象。(二)犯案潛逃大陸地區情形:1、經查重大通緝要犯黃O豐,87年間在大陸深圳市持槍將天道盟分子吳O雄擊斃,87年10月間為大陸公安單位以殺人罪嫌逮捕,88年間被判刑13年在東莞監獄服刑,並於94年12月8日因服刑期逾半被釋放,仍在大陸地區持續從事兩岸跨境走私販毒不法犯罪。2、案經本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具體情資洽請大陸公安單位協緝,經大陸廣東公安單位於96年11月1日將黃嫌及同夥李O松(殺人通緝,已於97年1月11日遣返回臺)緝獲,並查獲制式手槍1枝,被判刑1年6個月,在廣東省珠海市看守所服刑,於98年4月30日服刑完畢出獄。二、近年來兩岸跨境犯罪,不法分子勾結串聯,屢屢犯下跨境勒贖、販毒、詐欺等重大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益發凸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重要性與急迫性,本署王署長及刑事警察局黃局長認為惟有加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才能有效打擊跨境犯罪源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由於重大通緝要犯黃O豐潛逃大陸地區多年,不斷隔海遙控犯案,危害兩岸社會治安甚鉅,此次兩岸警方密切合作,終能遣返刑事(通緝)要犯歸案,過程縝密規劃,任務圓滿達成。三、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在雙方對等、尊嚴、互利的原則下,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協議」,將民眾關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納入雙方合作範圍,並建構制度化合作機制,以提升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協議」簽署後,兩岸警方展現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之決心,迅速將潛逃大陸地區多年之重大刑事(通緝)要犯黃O豐遣返回臺,對於兩岸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又注入一劑強心劑,對治安維護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義。本署希冀未來透過兩岸警方制度化、常態化聯繫管道,建立兩岸執法人員更緊密之合作關係,本署再次重申打擊跨境犯罪不因藏匿地點而有所限制,縱使利用諸多犯罪手法,考驗警方辦案能力,警方絕對有信心與決心,澈底剪除兩岸跨境犯罪不法分子。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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