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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偵六隊六組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於某知名女星代言網路線上遊戲發現有駭客透過韓國電信代理伺服器以木馬程式植入玩家電腦,於被害玩家登入遊戲時,將玩家角色強踢下線,並由木馬程式將玩家電腦畫面連線至駭客電腦。當玩家以為遊戲斷線重新輸入帳號密碼時,亦同步幫駭客電腦輸入帳號密碼,駭客再搶先登入被害人帳號進入遊戲,將被害人所有之虛擬貨幣及寶物轉交給亦透過韓國電信代理伺服器登入遊戲之其他共犯,現場於遊戲中公開以賤價販賣贓物給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再將所得虛擬貨幣交給另一組共犯(簡稱幣商組)在虛擬寶物交易網變賣獲得新台幣,渠等咸認透過韓國代理伺服器可阻斷警方追查,因而行徑極為囂張。經專案小組共同偵辦,以高科技之IP破解系統,查出嫌犯林、吳二人實際上網IP裝機地點設在純樸之雲林縣林內鄉。案經雲林地檢署義股李鵬程檢察官指揮偵辦,於98年03月04日中午持搜索票前往搜索,發現林姓主嫌於兩岸開設空頭科技公司,聘僱兩岸駭客加入,於線上遊戲實施入侵及盜寶行為。該集團分工為入侵被害人帳號之「駭客組」、接受贓物擺攤販賣成天幣之「擺攤組」及將天幣持以變賣成新台幣之「幣商組」,各司其職。警方於現場以數位證據採證工具完成蒐證後,查扣現場電腦2組、IVR節費系統1組、SIM卡1049片、行動電話手機60支、強波器1組、帳冊、銷贓得款分贓資料、空氣槍4把、武士刀2把等證物,連同林姓及吳姓犯嫌帶回偵辦,深入追查兩岸電腦駭客日新月異之網路犯罪案件。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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